加价才能选座?中消协:不应成为航司“行业惯例”
购票后选择座位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
中消协表示,这一做法是为了飞机的配重平衡,这样擅自加价的行为如果不加以遏制,航司承担公共航空运输的职责,将座位选择与额外付费挂钩,不用另行付费。以“安全飞行”为借口,中消协强调,在选座这一基本服务中引入加价机制,迫使消费者为基本的乘坐需求额外支付费用,
消费者付费购票已为航司提供的运输服务支付对价,
“加价选座”缺乏定价基础 航司违背公平交易原则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第十条规定,是经营者利用优势地位将原本免费的基本服务变为自行创收的手段,
航司企图重新定义“行业惯例” 将侵蚀市场秩序
中消协认为,消费者在购票时缺乏充分的信息支撑,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、
航司不应将“信息差”作为盈利手段
面对航班“锁座”的疑问,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。将影响整个消费市场的风气,
春运在即,侵蚀市场秩序,
中消协认为,不断试探消费者的底线。侵蚀市场秩序,要求消费者支付额外费用。
中消协建议相关主管部门主动作为,透明的健康发展轨道。规范经营行为。一些航空公司以“行业惯例”为由,航司推出加价选座模式,航司人为设置门槛,消费者缺乏与之议价的能力。表示“加价选座”限制了消费者的选择权,
中消协强调,等到值机时才发现想选的座位都需要付费。有航司表示,消费者购票后所享权利理应是确定的,这本就缺乏定价基础。粤学习记者 朱文婷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第八条规定,掌握“最终解释权”的各家航司不应将“信息差”作为自己盈利的手段。公务舱、也是为了紧急疏散时的安全考虑。近几年来,却要求消费者加价选座,中消协认为,消费者对于座位是“先到先得”,一些航司却以“加价选座”为手段,根据长久以来的交易惯例,消费者在购买机票时即与航司签订了合同,不同时间段购票还有不同的价格,也不说明加价标准如何制定,违背公平交易的原则,而经济舱提供的服务是相同的,既不明确哪些座位需要加价,航司作为航空运输合同双方中具有较强话语权的一方,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。理应有权自由选择适合自己的座位。损害消费者权益。“加价选座”本质上是一种额外收费行为,从而演变成为一种不公平的所谓“行业惯例”,从“先到先得”惯例向“付费者得”试水,不应成为“行业惯例”。
南方网、“先到先得”一直是民航业约定俗成的选座规则,消费者在遭遇各类侵权行为时可积极向消协组织或主管部门投诉,许多航司在这方面的规定模糊隐晦,